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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毒性药品规定几何?

经营毒性药品有严格的规定,以下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

首先,在经营单位资质上,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这就保证了毒性药品的经营渠道是规范且可监管的,避免了随意经营带来的安全隐患。

其次,在采购方面,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单位要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才可供应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于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再者,在储存保管上,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单独仓间内或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详细记录毒性药品的出入库数量、日期、用途等信息,确保账物相符。

另外,在销售管理上,毒性药品的销售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渠道和方式。不得向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毒性药品。同时,要做好销售记录,以备追溯和监管。

最后,在运输环节,也有相应的要求。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毒性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发生泄漏、丢失等情况。

总之,经营毒性药品的规定涵盖了从资质、采购、储存、销售到运输等各个环节,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防止毒性药品的滥用和流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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