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主体是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药学部门。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决策和监督作用。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其成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人、护理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专家等组成。该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等。它从宏观层面把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方向和政策,确保药事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和临床需求。
药学部门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具体执行和操作主体。药学部门在药事管理中承担着药品采购、储存、调配、制剂生产、药品质量管理、临床药学服务等多项具体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保证药品的质量稳定;在调配处方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团队,对患者的用药进行监测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同时,药学部门还负责对医护人员和患者进行药物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对药物的正确认识和合理使用能力。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主体通过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决策监督以及药学部门的具体执行,共同保障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