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运输管理如下,请各位中药学职称考生仔细查看。
1.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的管理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2.邮寄管理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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