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借用及配制的规定如下,请各位中药学职称考生仔细查看。
1.医疗机构借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医疗机构配制的管理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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