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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职称:假药、劣药的评定标准分别是怎样的?

关于中药学职称:假药、劣药的评定标准,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相关资料分享如下,请各位中药学职称考生仔细查看,希望对大家巩固2020中药学职称知识点有所帮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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