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疫情报告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具体来说:
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的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2. 医疗机构在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医疗机构还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咨询以及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 采供血机构发现献血者有传染病感染迹象时,也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的报告义务。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总之,《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疫情报告的主要责任机构,并要求这些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以确保及时有效地防控传染病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