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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3年环境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医学教育网2023-04-17 14:44
大号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贵州省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23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23〕4号)考务计划安排,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考评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23年7月1、2日开展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组织考试考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试考务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进行,由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成考点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人员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组织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同时作为省直考点受理在筑有关单位申报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二、参加考试人员范围及有关倾斜政策

(一)凡申报2023年度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均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省直考点负责受理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及驻黔部队医疗机构的考生报名和组织考试。非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的考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自治州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申报评审类别

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认定(简称“基层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简称“民营专项评审”)。

四、报名资格条件

(一)社会化评审和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报名条件

申报人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健康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报名条件

申报人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高层次人才参评资格报名条件

对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凭学历学位证明和企事业单位聘用材料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规定

1.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从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要求,符合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报考医师、护士专业的,须具备相应执业准入资格,执业注册单位应为现工作单位。

5.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通过后,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五、考试内容、专业设置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内容

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此次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

(二)专业、级别设置

2023年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置心血管内科等113个考试专业(见附件1),考试级别为副高级。

(三)考试专业选择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考试专业选择

根据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需求,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专业按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的109个专业(含3个新增专业)设置(详见附件2),新评审条件出台后,按新评审条件规定的评审专业实施。

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2.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考试专业选择

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考生,申请“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仅限于《贵州省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3)上的专业。

(四)考试形式和考试日期

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进行,分8个场次考完,考试时间每场次120分钟;考试场次及时间安排如下:

六、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4月20日-5月20日,考生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入口∕网上报名∕2023年贵州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行用户注册报名。

(三)考点现场确认、考生资格审核。报名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4月20日-5月29日。各考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认时间并向考生公布。具体报名事宜见《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附件4)。

(四)考区审核考生报名资格。5月30-6月2日。

(五)考点考区上报考场信息。6月7日前。

(六)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6月14日前

(七)准考证打印。考生可于6月26-7月2日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成绩效用

(一)申报2023年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不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2023年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除全省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及2022年度已报名参加考试并合格的申报人员外,均须参加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送评。

1.参加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级别为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工作单位级别为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考试成绩达到55分为合格。工作单位对应级别详见附件5。

2.对我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水城区、正安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晴隆县、望谟县、册亨县、锦屏县、剑河县、榕江县、从江县、罗甸县、三都水族自治县)申报“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的县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成绩达55分为合格。

3.考生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查询当年度个人参加考试成绩。考试合格人员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合格人员文件及名单附件可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合格人员考试成绩三年有效。评审当年未通过评审的考试合格人员,成绩有效期内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取最高分纳入综合评价。

4.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免试人员申报评审及考评结合综合评价事宜另行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八、考评工作纪律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在考试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试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及(黔人社通〔2020〕11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其他事宜

(一)一线医务人员范畴。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有关人员名单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属、委直属各有关单位2020-2022年度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二)考试收费。各考点考试费收取按照《关于核定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2〕250号)规定标准执行,考试费每人每次120.00元(含按协议上缴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部分);考试费核算缴纳待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结束后另行通知。

(三)加强考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宣传力度,把考试工作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和参加考试。要做好对“一线医务人员”范畴的解释工作,切实让一线医务人员享受到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有关政策。充分利用本单位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载体,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政策知晓率,让用人单位和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考试文件政策的相关调整。

(四)考试考务工作安排事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由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按国家和我省卫生类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另行通知。

(五)考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吴 翔,0851-83617522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李雪梅,0851-8682072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0851-85837217

贵阳市卫健局: 黄 春,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健局: 袁 珂,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 郭 欣,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健局: 王正祥,0858-8230336

安顺市卫健局: 甘永青,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健局: 崔 磊,0857-8252362

铜仁市卫健局: 代仕春,0856-5212951

黔南州卫健局: 范福艳,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健局: 白俊杰,0855-8218276

黔西南州卫健局: 张琨燕,0859-3228571

省直考点: 叶 青,0851-83617122

附件:1.贵州省2023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2.贵州省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专业

3.贵州省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

4.2023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5.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6.贵州省2023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表

附件下载

以上“贵州省2023年环境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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