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一、眼部损害、视力减退至失明,评定请参照甲醇中毒中有关部分。
二、皮肤烧伤其疤痕大小不一,对其功能影响不一,因此伤残程度可评为:
1.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70%以上,评为伤残四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2.面部轻度毁容,评为伤残五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3.全颜面植皮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评为伤残六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4.全身瘢痕面积50%—59%,评为伤残七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5.全身瘢痕面积40%—49%,评为伤残八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6.全身瘢痕面积30%—39%,评为伤残九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