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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规定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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