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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介绍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试字+1位字母+8位数字。

化学药品使用字母“H”,中药使用字母“Z”,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的保健药品使用字母“B”,生物制品使用字母“S”,体外化学诊断试剂使用字母“T”,药用辅料使用字母“F”,进口分包装药品使用字母“J”。数字第1、2位为原批准文号的来源代码,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20”19”、“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它使用各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的,为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第3、4位为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

怎样识别药品批准文号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表达格式作了规定,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1)“准”字代表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2)国药准(试)字后的1位汉语拼音字母代表药品类别,分别是H代表化学药品,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分装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保健药品,Z代表中药。(3)汉语拼音字母后的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1、2位代表批准文号的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代码分别是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22-吉林省,23-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东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广西壮族自治区,46-海南省,50-重庆市,51-四川省,52-贵州省,53-云南省,54-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药生产之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数字(即最后四位数字)为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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