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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第五章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第五章 进德修业,珍视声誉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自律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扩充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为城乡居民提供广泛的药品和药学服务,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执业药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胸卡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翳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三十八条 执业药师不得并抵制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向公众促销药品,干扰、误导购药者的购药行为。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影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药品及药学、医疗服务宣传和推荐。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饮酒,在面对面提供药学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他与所提供药学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涉及药学领域内任何成员的不道德或不诚实的行为以及败坏职业荣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抵制。

第四十一条 执业药师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业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理人员等执业相关人员共谋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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