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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药事管理与法规

一、总则

1.执业药师认定: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考试

1、报名条件

中专:7年;大专:5年;本科:3年;硕士:1年;博士。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及效用

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例(A型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B)

A.在颁发地省内有效 B.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在取得者的居住地有效

D.在取得者的工作所在地有效 E.在取得者的身份证发放地有效

三、执业药师的注册

1.注册管理机构与注册机构

(1)注册管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3)注册监督、检查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

2.注册必备条件及证书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注册有效期及变更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2) 再次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首次注册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 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例(X型题):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有(ACDE)

A.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B.取得学历继续教育的证明

C.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D.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E.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职责

四项职责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要求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执业药师必须接收进行教育。

2.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六、罚则

1.违规获取证书人员的处罚: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

2.执业药师违规的处罚: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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