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2)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①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②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③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