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汇总了药事管理与法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企业进货对首营品种应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标准。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1)审核内容: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须标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和身份证复印件、首营企业GMP、GSP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盖了对方公章的质量保证协议书。
(2)审核程序:业务部门按规定将审核资料收集齐全后,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质管机构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业务部门进货。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1)审核内容:包括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了解药品性能、用途、储存条件及质量信誉等;
(2)审核程序:业务购进部门按规定将审核资料收集齐全后,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质管机构审核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业务部门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