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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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管理条例

1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化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2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军队特需的制剂;(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3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功能文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4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

5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6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7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8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9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10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11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12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13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1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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