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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1~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的通知

粤卫〔2003〕29号

各地级市以上卫生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适应我省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开展乡村医生正规化医学教育,不断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卫生部《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制定的目标和要求,我厅制订了《广东省2001-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2001~2010年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根据卫生部《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和深入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1991年以来,我省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在贯彻落实卫生部《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印发了《广东省1991~2000年乡村医生教育工作规划》和《广东省乡村医生实行“双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以及《广东省乡村医生初训、复训教学计划的通知》,全面实施了乡村医生正规化和系统化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01年底,全省乡村医生总数为32804人,平均每个行政村有乡村医生1.40人。45岁及以下乡村医生接受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的达81.82%.1998年根据卫生部“九五”乡村医生教育评估指标要求对全省乡村医生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验收,全省有85个县达标,合格率达80.2%,达到卫生部《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各项指标要求。

  但是,随着我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专业知识水平仍然难以满足我省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其所担负的广大农村的医疗和预防保健任务的要求相比,尚有很大差距。因此,针对目前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制定新时期教育规划,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并使其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是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乡村医生教育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快乡村医生教育进程,建设一支面向21世纪,适应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村居民卫生保健需求的高素质的乡村医生队伍。

  由于不同经济条件地区之间的卫生资源分配、服务需求及群众的支付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我省乡村医生教育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激励与协调机制不完善和培训效益不高等问题。在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和乡村医生教育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乡村医生教育改革与发展应按照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使乡村医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与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卫生保健需求相适应,促进我省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整体推进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2、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将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发展。

  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有关规定,规范乡村医生教育管理。

  4、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以培训质量为核心,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5、坚持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激励与制约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规划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教育与卫生资源,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乡村医生教育与管理体系,高效率地开展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到2005年,全省有10%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其余的乡村医生应具有中专学历或水平;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8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

  到2010年底,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3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其他地区15%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的高等医学教育;其余的乡村医生应具有中专学历。健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9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转化,力争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四、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村医生教育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民健康的基础性工程,是卫生系统实践****同志“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和根本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乡村医生教育纳入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并给予政策保证。

  各市卫生局应根据当地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市乡村医生教育工作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取得中专学历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不准录用。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促使在岗乡村医生提高学历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管理,禁止非医学背景的人员通过函授、广播电视、自学考试、现代远程教育等渠道进入乡村医生队伍。

  建立合理的流动机制,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鼓励城市医务人员到缺医少药的农村,支援乡村医生教育或承担乡村医生工作。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是省级乡村医生教育机构,根据全省的乡村医生教育规划,组织实施。要不断完善全省乡村医生教育网络。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卫生成人中专学校、县(区)卫生进修学校是乡村医生教育的主要基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中心、慢性病防治所(院),乡镇卫生院等卫生服务机构是乡村医生临床进修和实习的重要基地。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可能在人力、物力、经费上给予支持,不得向乡村医生个人或培训机构征收任何“管理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支持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教育等方面。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的办法解决。

  乡村医生的大专层次教育由各类高等医学院负责培训;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由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或各市普通中等卫生学校负责;培训可采用脱产和函授的形式进行。在岗的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学校及培训中心承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积极承担乡村医生教育的实践教学任务。

  各市县(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及卫生成人中专学校应把乡村医生教育作为己任,积极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乡村医生教育工作。

  (四)健全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

  针对农村卫生工作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教育形式,促使在岗乡村医生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1、已取得正规中专学历的学员,可通过考试进入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承认医学专科学历。

  2、已经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进行系统化培训取得乡村医生《岗位复训合格证》的学员,可参加正规的中等医学教育或参加广东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举办的正规复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毕业文凭。

  3、未参加系统化、正规化培训,年龄在45岁以下的乡村医生,可参加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举办的两年制的乡村医生函授班学习,考试合格者,发给乡村医生《岗位复训合格证》,视为达到系统化培训的中专水平。

  4、对年龄在46岁以上接受系统化、正规化教育确有困难的高年资乡村医生,按照卫生部《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中颁发的《乡村医生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的要求,由市卫生局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逐项培训。

  5、对达不到规定要求又不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应注销其执业资格。

  6、全省乡村医生教育教学计划由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制订,由省卫生厅审定后实施。

  (五)继续做好乡村医生教育评估工作。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按卫生部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由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协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县乡村医生教育质量及承担乡村医生教育任务的学校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生教育评估制度,注重培训过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乡村医生教育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六)把乡村医生教育与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鼓励符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使其逐步纳入《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轨道。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3年2月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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