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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镇(街道)医管会: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直各镇(街)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省卫生厅印发的《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用药目录》),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按照乡村医生从事一般医疗服务的执业范围而制定的。《用药目录》的贯彻实施,是规范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各镇(街)要切实做好《用药目录》的学习、培训、执行工作,及时召开本辖区乡村医生例会,全面传达,并将《用药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药理学知识培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使乡村医生掌握这些药品的适应症、药物、药代动力学、用法用量、副作用、禁忌症等。各镇(街)医院要组织医务人员,特别是中心药房内药剂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熟悉掌握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及禁用药品等内容。

  二、及时清查,严格调配。

  各镇要组织人员在《用药目录》实施前定期对各村卫生室的临床用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在《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要进行造册登记,限时处理。各镇卫生院中心药库在调配给乡村医生药品时,须严格按《用药目录》要求调配,未列入《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从5月1日起不得调配使用。

  三、规范用药,依法监督。

  从2006年5月1日起,各乡村医生必须按照《用药目录》所列药品,按适应症、剂量及疗程严格规范使用,未核准开展输液项目的,一律不得开展输液业务。各镇医管会、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用药的监督管理。乡村医生使用《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各镇(街)在贯彻实施《用药目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局基妇处、医政处。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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