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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医药发展有法可依赤脚医生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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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的比例占31.3%;全省944个乡镇卫生院,仅有一半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缺乏,传统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失传。

  前不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一个重新制订的、发展我省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这部8章62条的专门法规,对各级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明确了赏罚分明的职责,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措施:

  比如,中医药发展情况好坏要考核地方政府,未履行职责的将给与行政处分;

  比如,将以往的“中医管理”条例变为“中医药管理”条例,多一个“药”字,充分体现了对我省将北药同中医协调发展的思路;

  比如,中医院将纳入医保定点医院,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比如,适当放宽了乡村医生从业政策,使大量民间的“赤脚医生”将取得合法地位;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省此次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人们在亚健康状态保健调理的优势。

  9月2日,记者就我省这部发展中医药的条例实施情况,采访了省卫生厅厅长李斌。他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点评和解读。

  “治未病”有了法律依据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推进中医药非基本医疗保健的市场化、产业化。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药保健需求。”李斌厅长介绍说,这一规定是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由此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立中医院“转制”需审批

  近年来,将公立医疗机构以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已屡见不鲜。我省绥芬河、五常、龙江等个别市、县也曾出现将中医院以拍卖、出售等方式推向市场的做法。此举既不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也不符合公立医院应当保持公益性质的基本原则。就此,《草案》明确规定:“合并、撤销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坐堂医”执业年龄不再受限

  《草案》规定:“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或者到药品零售企业坐堂行医,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这一规定使坐堂行医在本省地域内获得有限解禁。

  对此,李斌厅长说,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中医药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名中医必须要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所以,以前对中医执业人员限制年龄的做法是不符合中医药自身规律的。

  “赤脚医生”可以合法上岗

  在农村大力发展中医药,着力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是这个《草案》的一个重点。我省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机构服务。在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可以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八年予以固定。

  为了缓解广大农村缺少医务人员的现状,并且使大量民间“赤脚医生”取得合法地位,我省放宽了乡村医生从业限制:“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以临床效果和工作实践为主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在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这一规定有利于农村大量“村医”取得合法上岗资格。

  民间偏方验方政府可有偿收购

  李斌说,各种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具有巨大的学术和医疗价值。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传统中医药资源正逐步减少甚至消失。为此,《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文献、档案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在资金、人员方面予以保证。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同时特别提出“对于濒临消失的重要中医药文献、民间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有偿收购的方式进行抢救和保护。”

  中医旗号不得滥用

  目前,一些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游医、黑中医以及其他服务机构,经常打着中医药的旗号违法经营,对真正的中医药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草案》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应经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中医市场秩序,依法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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