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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医生荣誉和待遇的申请报告

  我们新洲区乡村医生,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遵纪守法、敬岗爱业,义务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及预防保健工作。从风华正茂的卫生员、赤脚医生到双鬓 斑白的乡村医生(以下简称乡医),历经数十年的风霜雪雨,为本辖区内人民的健康、为党的卫生事业、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奉献了自己的毕生精力!

  我们每一个乡医都有着共同的经历;从卫生防疫、除害灭病到办初级合作医疗;从两管五改、地方病的普查普治到卫生宣教;从计划免疫、防病治病到妇幼保健、计生宣传都凝聚着我们的心血。乡医功不可灭!

  乡医是一支村办院管的农村医疗队伍,和农民兄弟一样是社会上的一个弱势群体。由于村办院管,双重领导不相匹配。有的村因拆迁撤除了卫生室 长达四年未重建,造成该村患者四处求医问药、医务人员流离失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长达两年没开过乡医会,乡医不知道院领导是谁?从而导致乡医在荣誉和待遇上 得不到党和政府关怀。

  医现在的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因长期与病人接触身体每况逾下。还有很多的乡医因忘我的工作而瘁死在工作台前,有何方领导带着党的阳光去看望、安慰、温暖过他们的家属呢?

  国家政策对工农商学兵都有一定的补贴和待遇,对乡医没有补贴和待遇真的是政策中的一个缺陷吗?其实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医关爱不够,没 有考虑到乡医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作用;更没有考虑到乡医的兴起、壮大到自灭的后果。根据卫农卫服务便函[2007]17号文件精神,我们了解到卫生部农 村卫生管理司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检查的通知中第三项第五条明确指出;检查“对乡村医生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情况,”足以证明党和政府是非常重视 我们乡医的,只是不知道这些财政补贴和奖励金落入谁之手?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为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特向局领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请:  

  一、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6.26指示为题材,建立一个属于我们乡医的节日——乡村医生节;

  二、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卫生局为核心成立乡医协会,使每一个乡医有一个会员的荣誉; 健康社区&L~A W2k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 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恳请政府对年老、多病或者是丧失工作能力的乡村医生发放生活 补贴金、并加入社保;

  四、根据武汉市卫生局武卫[2007]10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文件精神;“逐步实行乡村医生工资制、补助制和养老保险制,稳定乡医队伍,落实 好乡医待遇。”因在职乡医行业管理性强,既不能兼顾第二职业、又不能出外打工,且年收入明显低于农民收入。请求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补助,以维持乡医现在的 生成状态;

  五、根据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文件精神,提议卫生局取消对乡医收取消毒监测费及其它不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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