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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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