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我省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执业再注册及换发执业证书需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再注册及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禁违规换证和新注册发证,各市(州)卫生局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在换证同时,要收回旧证,证书遗失或损毁的要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在换证时,如出现打印错误需要增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需提供打印错误原件至省卫生厅农卫处进行调换。
五、领证所需资料。各市(州)卫生局人员持单位介绍函,并出具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数量公函和县(市、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证数量明细表。
六、新证领取时间。各市(州)卫生局于2009年3月30日前到省卫生厅农卫处领取。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