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教育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各中等卫生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农民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生部《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省卫生厅、教育厅等五厅局《河北省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卫生厅《2001年——2010年河北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及《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立足省情,引导现有在职乡村医生逐步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学历层次,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卫生服务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2、工作目标:到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80%以上在职乡村医生均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鼓励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参加高层次专业学历教育;
二、全面开展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
3、招生对象及范围。在河北省范围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临床医疗岗位工作、未取得普通中专学历,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两化教育”(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
4、承办学校:由各设区市卫生局从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认定的具备颁发普通中专毕业证书资格的学校(名单附后)中选择承办学校。
5、招生方式与教学管理:由各市卫生局在各县(区)设报名点,按承办学校提供的报名表组织集体报名,承办学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注册招生方式录取,并按规定到招生考试部门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同时到教育厅办理新生学籍备案。各市卫生局将学员花名册同时报省乡村医生教育中心。录取后不转户口,学校寄发录取通知时须注明“不转户口”字样。采取集中授课与站(点)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育教学。
6、学制、课程设置。学制两年,总计20门课程,1270学时,60学分。其中考试课8门,全省统一命题、考试;考查课12门,由学校组织考试。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7、毕业待遇。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颁发由河北省教育厅验印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校医学专业毕业证书。不列入当年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直接回原村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医疗保健工作。
8、严格准入制度。从现在起,乡镇卫生院新增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村卫生所新增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普通中专及以上学历资格。
四、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9、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为农民群众解决健康问题的系统工程和今后一定时期卫生科教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认真完成,将其作为提高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改善层次结构、增强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全力实施。要明确主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强化责任和任务。摸清底数,做好计划和部署,周密组织,严格管理,协调配合,提高教育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我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10、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指导。省卫生厅委托省乡村医生教育中心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命题及考试的统一组织。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市卫生局按规定选择承办学校,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县(区)卫生局摸清底数,安排符合条件的在职乡村医生参加中专学历教育;负责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审查、辅导站(点)的选定、辅导及考试的组织等具体工作。承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招生、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发放毕业证书;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组织集中授课、站点辅导和考试,保证教学质量。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