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规范乡村医生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在广泛征求县、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我省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现将贯彻执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乡村医生认真学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及我省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刻认识推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的重要意义,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的自觉性。
二、根据农村基层乡村医生提供初级诊治服务的功能定位,乡村医生用药遴选应遵循:最基本、最必须、最有效、最安全、最经济、最方便的原则,《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共收入17类150种药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收入水平和疾病发生情况等差异,各县(市)可在本用药目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对药物品种进行10%的增减调整。对拟调整的药品品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学和临床专家,根据乡村医生用药遴选原则论证通过后批准实施,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乡村医生禁止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禁止对儿童患者使用耳毒性药物,要严格控制不必要的肌肉注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允许开展输液治疗。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能够掌握输液疗法理论和技能的乡村医生,并具备输液条件的,如开展输液治疗,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具体考核批准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医生用药的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质量控制,保证医疗安全。积极推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实行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严格控制乡村医生用药范围,严禁假劣药品流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五、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医生用药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