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麻城市政府同意,麻城市卫生局出台了《麻城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乡村医生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使乡村医生能“老有所养”,也能更好地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麻城市规定,乡村医生报酬实行乡镇卫生院统筹,各级政府给予补助。在岗乡村医生实行效益工资制,市卫生局对担负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给予1200元补助,按照按劳分配原则,由卫生院根据考核结果发给。
对1997年以来,参加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或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年龄已满60周岁并离开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办理离岗手续后,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市卫生局补助150元、所在乡镇卫生院补助150元);年龄不到60岁因病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年龄满60岁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生活补助(市卫生局补助90元,所在乡镇卫生院补助90元)。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同时在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养老保险金,不充抵本项生活费补助。
要求乡村医生必须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新农合的报销比例。鼓励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由卫生院承担40%,个人承担60%.鼓励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个人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在职或退休乡村医生病故由乡镇卫生院每人给予一次性丧葬费3000元、抚恤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