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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为建立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补助原则

  (一)分级筹资,专款专用。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补助。各设区市、县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考核,以考兑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承担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三)强化监管,落实到位。强化补助政策及监管措施,确保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补助津贴落实到位。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岗的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以下同);

  2、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3、身体健康,能履行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二)补助标准。从2009年开始,在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由县级财政对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年300-500元防疫岗位津贴补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而且不得低于2008年县级财政已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另行给予补助。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四、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乡村医生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伤、病的初级诊治,主要承担以下公共卫生职责:

  (一)预防接种工作;

  (二)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地方病的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及治疗工作;

  (五)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六)孕产期保健;

  (七)儿童保健;

  (八)妇幼卫生等信息的报告;

  (九)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十)政策宣传;

  (十一)健康教育;

  (十二)业务培训;

  (十三)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考核程序

  (一)由乡村医生本人填写《年度乡村医生省级公共卫生津贴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卫生室、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签署意见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考核评分表》中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等内容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公共卫生等专家组成的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考核专家组,负责每年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资格审核及完成情况的考核(现场或集中),通过审核和考核的,都要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张榜公示至少7天,同时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共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后,填写《年度享受省级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乡村医生花名册》(附件2),每年1月底前上报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年度乡村医生省级公共卫生津贴补助申请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存。

  (四)设区市级卫生、财政部门汇总后填写《年度享受省级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乡村医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2月底前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

  (五)每年考核一次,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津贴补助的待遇。工作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彰,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甚至从业资格。

  六、津贴的发放与管理

  (一)省级财政、卫生审核各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统一上报的《年度享受省级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乡村医生汇总表》无误后,于每年4月底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一次性下拨给各县(市、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根据考核结果,每年6月底将省级500元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年终考核合格的,再拨付省级剩余的500元补助经费。对于县级财政未按规定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的、2009年及以后低于2008年已对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将不予拨付或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额度、

  (二)对于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财政补助,扣除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村级公共卫生工作奖励经费,奖金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每年500元,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后,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津贴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并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做到资金使用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管理规范有序。对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不得擅自批准改变享受津贴补助的对象和标准,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室有关税费,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纸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在做好补助发放工作的同时,要整合现有乡村卫生资源,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校、村民集体活动场所、乡镇卫生院下设服务网点等统筹安排。要加强村卫生室人员和设备配备,不断完善基本医疗、用药、收费及服务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

  八、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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