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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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主要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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