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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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2.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3.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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