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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新举措规范药品采购招标行为

  今后,药品集中采购将绕开中间环节,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而医疗单位对投标的生产企业也不再有确标权。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意见》明确,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该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使药品集中采购做到全过程网上实现,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今后,福建省将对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只有2家以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将组织专家集中议价,确定入围品种。除此以外的其他药品将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采购的方式确定入围品种。

  今后,福建省还将取消医疗机构确标环节,取而代之的是分片确标。根据《意见》,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以省为单位分别确标;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2009年以单个或2~3个设区市为单位分别确标。每个确标单位按药品通用名、质量层次、剂型各确定1家生产企业入围,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直接采购。这一举措减少了药企对医院的灰色交易。

  《意见》规定,由药品生产企业投标成功的药品,可以直接由生产企业负责配送到医疗机构,或由生产企业委托所在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原则上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每一中标药品品种只允许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同时,《意见》对配送费也有明确规定,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参加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配送费一旦超过标准,将取消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中标以及配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取消在该省两个轮次(3年)的药品投标、配送资格。

  《意见》指出,集中采购的药品包括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福建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农合用药目录、福建省医疗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本省生产的药品目录,以及医疗机构提出的需要采购的药品目录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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