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一村民常某在家中被狗咬伤后,到该村卫生室前后三次注射了5支狂犬疫苗。常某注射疫苗后狂犬病仍然发作,经救治无效死亡。近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村卫生室承担60%的责任,共赔偿常某家人各项损失83793.17元。
今年1月7日晚,常某在家中被狗咬伤眼眉部位,常某到村卫生室进行诊治。医务人员王某为常某消毒后,注射了两支狂犬疫苗。第3天,常某再次到村卫生室,由王某注射了2剂狂犬疫苗。
第7天,卫生室医务人员刘某为常某注射1剂狂犬疫苗,同时告知常某到防疫站注射血清蛋白。2月26日,常某因恐水、怕风,住进济宁市传染病医院,被确诊为狂犬病,于3月9日死亡。
法院认为,该村卫生室是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医疗机构,但医务人员王某、刘某在明知自己和该卫生室无预防接种资质的情况下,仍为常某进行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属于非法从事预防接种。王某在首次为常某注射狂犬病疫苗时并未及时告知其需注射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而是在第三次注射时才告知,其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属于预防处置不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常某及家人未及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过分轻信该村卫生室,致使损害结果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邹城法院一审作出了该村卫生室承担60%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