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全省药品抽验计划,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于2009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据此发布2009年第四季度《湖北省药品质量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各地应继续加强对本辖区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公告》中的不合格药品要确认经营单位、医疗机构的运输、储存条件等经营、使用状况,认真分析药品不合格与运输、储存条件等经营、使用状况的关联性,在严格监督检查并取得充分、有效证据的基础上,再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5条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等法律法规,分门别类作出处罚。凡符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18条规定情形的,应直接查处,勿需抽验。
请各地严格按照鄂食药监函〔2009〕198号及《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56号)要求,彻底查清其违法事实尤其是上述不合格药品来源,依法从重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及省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出规则》,属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公安机关,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