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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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开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的绊脚石

医药网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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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密集执行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不仅没有使原有的招标采购积弊得到解决,而且又出现诸多新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笔者归纳如下:

  1.各地政府拥有较大的政策规制空间,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其中,有对当地产品的保护,也有对当地配送商的保护,导致竞争有失公平。

  2.质量优先没有科学、统一的标准,专家评议主观随性。药品招标采购中的质量优先原则需要客观的标准,目前各地的标准五花八门。评标现场临时抽调的专家对上千个品种进行质量评价难以客观把握,对配送商的物流能力评判也缺少客观依据。

  3.在基本药物的增补和对配送商的选择中,各地政府有行政干预过度现象。各省有进行基本药物增补的权利,增补的多少和原则也不尽相同,因此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过度现象。对配送商的选择更是如此,招标选择后还必须进行各地区、医疗机构的再次选择,各级行政机构直接参与其中,导致了企业间的政府公关大战。

  4.医疗机构拖延货款现象。招标规定回款时间为60天,目前各地医疗机构回款时间普遍在3个月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个月或一年。由于没有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医疗机构拖延货款现象难以遏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医疗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回款时间能否保障决定于政府补贴可否及时到位,业界对此普遍担心。

  5.医保部门没有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未能履行其应有职责。按照国际惯例应该谁买单、谁招标。而在当前的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中,药费的支付者——医保部门却长期缺位,百姓的利益缺乏代言人。

  6.医疗机构没有降低药价的内在动力,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与基层医疗机构原实际采购价格差距较大。

  7.本土企业与国外企业不同待遇,制约民族企业的未来发展。目前从各地的招标结果可以看出,进口药的价格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体现降价的药品主要是国内企业的产品,特别是中成药。药品价格政策给予了进口或合资药品极大地支持和认可,同类品种中标价高出国产品种十倍乃至数十倍,15%的顺价加价政策给予进口合资药品极大的机遇,使其处于绝对的优势竞争地位,对国内企业不公平。

  8.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执行缺少社会监督。违反、曲解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行为如果没有监督就永远难以得到纠正。不论是政府,还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都应该接受社会或公众的监督。

  9.药品流通领域倒卖税票、逃税洗钱、经营问题,严重扰乱了药品流通秩序。

  10.不允许转配送,增加了物流成本。不允许转配送使得药品生产企业的一级配送商数量急剧增加,增加了物流成本,降低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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