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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医药配送商遴选标准、数量百花齐放

医药网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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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安徽合肥召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场经验交流会,会上强调要确保在2月底前,30%的基层医疗机构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这一时间点相对于原定计划表已有所推迟,但相形之下,随势而起的对基层医院市场配送权的争夺,大有越演越烈的加速之势。

  令人费解的是,作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层面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指导意见》至今还未出台。而各地在已完成以及正在进行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涉及配送商遴选资格、数量等配送具体内容的执行已然先行。《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到,迄今为止,配送部分仍是业内一大疑团。

  “在应对招投标政策方面,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现实,我国医改方案的设计其实给了各省(市、自治区)很大的规制权,各省(市、自治区)在基本药物目录的增订、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资格评定标准、配送商的数量和配送费用的确定、在国家基药零售价的指导下确定招标采购价,以及采购合同与谁签、货款如何收回等实施的关键环节上,都拥有非常大的规制权。”浙江康恩贝集团首席顾问祝匡善表示。

  在中央放权地方的导向之下,不少省份陆续出台试行文件,开始摸索之旅。从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来看,地方对于配送商的入围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

  河南省对于配送企业的条件设置就比较宽泛,如:依法取得药品经营公司资质证明,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包括2亿元);在省内具备覆盖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具备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药品配送网络服务信息平台;拥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商业信誉良好,在本通知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而在浙江的试行方案中,强调了配送商入围者要满足“2008年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或者“以山区、海岛为主要配送范围的配送商,近2年内未歇业(包括停业),并承担当地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任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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