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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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以麻、精、毒、放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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