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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附则

新药审批办法附则

第十八条凡新药的研究,生产、临床、检验、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出具伪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或生产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二十条预防用清疫苗、血液制品的新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药品研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生产单位研制的军有用特需新药的审批规定,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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