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包括:
①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②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③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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