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经检测中心的报告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
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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