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互动交流
首页 > 中药/药学理论 > 药事其他信息 > 正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过期:

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P85,61条)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学霸同款好课

880起

查看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