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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受理:

起诉: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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