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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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存期限

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存期限:

①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条)

②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8条)

(3)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4条)

(4)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8条)

(5)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药品标准,P21)

(6)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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