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期限:
①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处方保存2年备查
②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③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保存期限:
①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②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3)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
(4)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5)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
(6)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