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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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总结

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总结:

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GSP,P171,58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9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31条)

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P49)

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OTC准销标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1,19条)

6、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2,13条)

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OTC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OTC准销标志

7、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GSP,P173,84条;GSP实施细则,P182,76条)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256,24条)

9、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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