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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医实现“职业化”填补农村医疗“短板”

济南日报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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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离广大农民最近,是农村居民获得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保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等直接关系到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而目前,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仍然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乡村医生空白村,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就医问题和医疗改革的进程。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山东将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此可见,无论从当前或长远看,都要加强乡村医生的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管理进程,建成一支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

当乡医有门槛 年满60周岁要退出

《意见》提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备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在严格乡村医生准入的同时,也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应该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和准入制度,赋予了他们应有的身份。我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目前,各县(市、区)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确因工作需要,可从离岗乡村医生中选择身体健康、业务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乡村医生中返聘,以缓解当前乡村医生人员不足的问题。

乡医定向培养 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

人才引不来、留不住,“赤脚医生”难以考取执业资格,是一些乡村面临医疗“真空”的重要原因。

《意见》提出,未来,我省将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网上远程培训。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同时,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在岗乡村医生年龄、学历、退出预期等因素,制定年度培养计划。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后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同时,建立乡村全科医生队伍,在岗乡村医生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安排,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开展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全面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全市7000余名在岗乡村医生,完成连续5年的在岗集中培训。

保障乡医待遇 维护乡医合法权益

今年45岁的刘得山是一名来自市中区兴隆街道办事处王家村的乡村医生,每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除了工资待遇问题,他还担心老了之后的保障。他所认识的乡村医生,平均年龄大都在45岁以上,都面临着“干不动了”的问题。干不动了怎么办?乡村医生的身份如何认定?

《意见》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根据对乡村医生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绩效补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各项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各地还要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此外,我省将立足基层实际,探索推进契约式服务,即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管理方式等因素确定。未签约的农村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各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乡镇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试点。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制定了补助文件,市级财政预算已经落实,各县(市)区乡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力争2016年2月底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乡医手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补助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补助年限按1年计算,补助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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