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清远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目标
清远市将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方案》要求,要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15年9月10日后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确实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空白村卫生站的,经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审核并报备市卫生计生局,可将立志于农村卫生事业在我省正规招生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确有需要的,也可由村卫生站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状况好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
按规定聘入村卫生站的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也可由返聘的乡村医生带教,同时应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毕业生进入村卫生站以5年为期限,5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按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编制部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5年内未取得上述执业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解聘。
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2次以上
《方案》强调,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每年可将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报送到市卫生计生局,由市卫生计生局选送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安排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考试,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财政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将解聘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离不开对乡村医生的监管和考核。《方案》指出,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统一组织,指导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开展1次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及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按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补助
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我市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
另外,清远市将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2015年,各地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还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按一定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