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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加快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乡村医生充当农村居民健康“守护人”的作用,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显著提升我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巩固农村卫生建设成果,加快推广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的比例应达60%以上,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40%以上。期间,力争2020年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的比例应达30%以上,具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20%以上。同时,加快推广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下,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相关工作。市、县、自治县(区)政府委托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购买服务。

(四)简化村卫生室民办非企业管理登记手续。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有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若为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向辖区内的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和税务等部门进行申请,简化办理登记手续,给予办理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和税务证。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规范机构管理。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有条件的地方应配有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医生,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乡村医生。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六)规范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已给予注册的但不具备中等农村医学或中医专业学历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必须在2020年前取得中专学历,否则将不再予以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县,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中组织考核,合格的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七)规范业务管理。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以及村卫生室处方管理、抗生素使用、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服务规范的监管,强化“三基训练”(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严控制输液行为,做到安全注射、合理用药,防止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发生。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过度医疗和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八)规范开展乡村医生综合考核。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以及购买服务的内容,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开展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九)规范药械管理。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辖区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行零差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用药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进销存和过期药品管理制度,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规范村卫生室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药品应存放于满足药品的储存条件(温湿度控制、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的区域内,严禁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加快推广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改革,提高服务水平。在规范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绩效考核和药械管理的基础上,探索采取“乡招村用”的工作模式,乡镇卫生院公开(考核)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同时,采取“驻点医师”的工作模式,乡镇卫生院将执业医师和健康管理团队驻点村卫生室,受乡村医生管理,共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十一)继续贯彻落实《海南省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4 - 2020年)》,开展本土大专学历乡村医生定向委培和定向招聘工程,实施乡村医生学历“三个一百”提升工程。从201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定向委培、招聘各100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每年培养100名村医中专学历升大专,培养100名村医初中学历升中专,并积极引导培养成为大专水平,鼓励通过继续教育等途径达到本科学历水平。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可自行制定当地乡村医生教育实施计划。

(十二)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全科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三)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探索建立乡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十四)组织乡村医生进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前培训,提高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通过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有针对性地组织考前培训。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五)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各市县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为老年人、慢性病、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结核病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应做好签约服务,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稳步增加签约数量的同时,要重视签约质量的提升。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六)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按照多劳多得、绩效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综合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55元,个人支付05元。各地要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情况,按照多劳多得、绩效考核的原则,给予定额补助。原则上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十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考核退出、违法违纪辞退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不断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继续执业,但最长执业时间不超过5年。

2.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清退。从2015年开始,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第三方提供考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清退。

3.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凡乡村医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医保、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或基本药物补助等政府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的。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当地卫生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补充。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九)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村卫生室房屋设施、设备条件应达到省定建设标准,2020年实现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同时,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扩建到80平方米以上,增设中医诊疗室,配备药品阴凉柜,达到示范化村卫生室要求。将村卫生室信息化系统并入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有条件的市县实现100%光纤联通村卫生室。

(二十)实现乡村医生医责险全覆盖。鼓励乡村医生购买医责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以紧密型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为契机,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市县(区)要在2016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各市县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县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市县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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