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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做好退休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工作通知

青海省为解决退休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先开展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为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乡村医生的关怀,现就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二)退出前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补助标准

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

三、执行时间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发放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补助经费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州)县财政负担30%.

五、申报程序

遵循“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初审、县级审核登记、市(州)级和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需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赤脚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无以上证书的,要同时提供村委会证明、当地当时村干部证明、乡镇卫生院证明。

(二)初审。

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老年乡村医生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以乡(镇)为单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审核公示。

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老年乡村医生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乡、村张榜公示7天,同时在县级政府公众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登记备案。

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老年乡村医生进行登记造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青海省农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发放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报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

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汇总的老年乡村医生汇总表以文件形式(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邮箱:qhwstnwc01@163.com)。

六、关于农牧区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

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对工作在农牧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特定称谓。

关于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纪检部门认定。

具体方式如下: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赤脚医生证书的,以该证书为准。

(二)证书遗失的,以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未发放证书,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在册的,以当时登记名册为准。

(四)既无证书又未登记名册,但确实担任过赤脚医生的,需同时具有村委会(牧委会)出具的证明、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当时的生产队长或组长)证明、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三个证明一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

七、关于早期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期从事其他工作或离岗的人员补助年限计算问题

(一)早期在农牧区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生工作的,补助年限应累计计算。

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离岗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二)赤脚医生工作年限的认定,原则上以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准。

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可按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服务年限。

在两个以上乡村连续担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

八、关于在多地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发放问题

乡村医生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两地或多地工作年限可合并累计,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从业时间最长的所在地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由各地分别出具。

九、关于老年乡村医生生存状况复核问题

对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年乡村医生的生存状况,县(市、区、行委)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复核,并将复核确认后的名单于12月15日前报市(州)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十、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离岗停止执业的,可享受该补助。退出时间延迟至2016年3月31日前。

(二)若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且已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生活补贴发放,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生活补贴。

(三)对于符合补助条件已离岗的老年乡村医生在申报期间死亡的,按照一年期的补助金额一次性予以补助。

(四) 服务年限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十一、保障措施

(一)注重政策宣传。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性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涉及个人切身利益。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吃透政策精神,做细做实宣传解释,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二)严格审核上报。

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务必于4月20日前完成老年乡村医生的审核、公示、登记确认和上报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务必于4月底前将汇总后的老年乡村医生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管理。

省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将应承担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市(州)、县(市、区)级按分担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 30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农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严肃财经法纪。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将会同驻委纪检组进行抽查,对放宽享受生活补贴范围,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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