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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乡村医生执业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在南宁市联合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规范乡村医生的准入、待遇和考核等问题。《办法》于3月1日起实施。

广西目前乡村医生年龄老化、新生力量不足,其中60岁及以上占两成,45岁~59岁占四成多,45岁以下的不足四成。由于待遇与当地同类人员相比仍偏低,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仍较突出,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下和30年以上的各占18%,10年~29年的占66.81%;全区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仅占13.41%,大专以上学历仅占5.49%.

《办法》明确,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共同负担的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同时,明确了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根据乡村医生所履行职责、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定期考核,并作为乡村医生享受政府补助等合理待遇的主要依据。

《办法》还明确,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并经县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均可申请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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