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乡村医生待遇全面提升
日前,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年以来,衡水市制定了乡村医生“工资统一”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乡村医生收入结构,提升乡村医生待遇标准,进一步增强岗位吸引力,稳定基层卫生人员队伍,进一步织牢基层卫生服务网底。
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省卫健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市新招聘的大中专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期间,收入水平比照当地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确定。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现在岗乡村医生,对具备条件经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资待遇报酬比照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原则上收入水平不低于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工资收入由基本医疗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一般诊疗费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药物专项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构成。上述政策落实后,乡村医生待遇报酬与乡(镇)卫生院同类在职在编人员薪酬相比仍然偏低的,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补齐。
新招聘的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村服务期间,落实“五险一金”,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由签订劳动合同的乡(镇)卫生院承担。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同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县市区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衡水市各县市区在测算乡镇卫生院职工平均工资和乡村医生现有收入基础上,核定了村医工资标准,制定了乡村医生“工资统一”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工资差额补助列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截至目前,全市乡村医生工资财政补助金额达590余万元。通过多渠道补偿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的落实,乡村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服务,其合理待遇进一步得到保障。今年以来,全市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5050人,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全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金额达19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