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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落实村医待遇,完善基药补助和公卫购买服务等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村医服务水平,实现村卫生室和村医全覆盖,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村医职责。村医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三)开展村卫生室。各县(市)要对现有的村卫生室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设置规划、未承担村卫生室职责、长期未执业、非政府办公益性质的村卫生室进行清理,保证需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有一所公益性质的政府办村卫生室。

(四)开展村医清理。各县(市)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须具有医学背景,且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可结合实际采取“三合一”、“二合一”模式,由村医兼任村计生员、村艾防员,实行兼职兼薪酬,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有证的)村医执业;村医全面实行乡聘村用制度,统一由县市考录,乡镇卫生院管理,在规定的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要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在“四川省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系统”中注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配送,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室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合理、安全用药,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

(五)保障村医待遇。各县(市)要将各级财政下达的村医补助及时足额下拨到位,专款专用。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一般诊疗费,按照核定的标准,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要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由县市级财政、卫计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专项补助,要根据村卫生室实施情况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村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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