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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22年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医学教育网2022-11-23 15:18
大号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十堰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卫生健康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市职改办《关于做好十堰市202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十职改办〔2022〕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2022年度十堰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2022年度十堰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为:

1、通用卫生系列: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2、基层卫生系列(基卫高):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评审对象为在我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评审单位除外)。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

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对口申报,申报专业要符合《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6号)的卫生专业目录。

(四)参加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以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核定的名单为准),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40号)执行,申报评审条件等相关要求与非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一致,其中,抗疫工作相关表现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加分。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分别录入花名册,报送资料,分类整理。

(五)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人员。

2、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及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的处置中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评审。

3、学历、资历、执业资格、下基层服务经历以及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三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申报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相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

5、上一年度或申报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12分的。

6、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7、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2022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文件规定执行。过去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申报方式和途径

2022年度职称申报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登录“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59.175.218.201:8501),通过个人申报端入口,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信息,推送至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并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纸质材料。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http://59.175.218.201:8502)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将申报人材料推送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三)集中报送

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卫生高评办。具体报送方式:各县(市、区)职改部门和市直各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完成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同时,将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和审核情况一致)和本地区本单位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基本情况的报告,集中报送市卫生高评办。

四、有关政策要求

(一)申报推荐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岗位管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并提交经人社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核的《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审批表》和《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纳入岗位管理的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并提交本人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书。其中,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用的时间应达到相应岗位规定年限。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3、民营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户籍、档案等限制,由用人单位推荐、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示后,用人单位盖章认可,再通过同级人才服务部门受理审核和申报,并提交本人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凭证、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书。其中,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聘用合同、岗位聘用的时间应达到相应岗位规定年限。

4、“双肩挑”人员不受岗位申报限制,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表,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相应专业工作量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在医院(含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如医务科、护理部等)、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相应专业工作量及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6、医学会、卫生监督局(事业单位)中有医学背景的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归口申报评审健康教育或公共卫生等专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单位所设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7、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选派或市委组织部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等援助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援外、援藏、援疆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8、在乡镇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通用条件”申报“通用类”任职资格评审,也可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基卫高”任职资格评审。“基卫高”任职资格仅限于农村基层范围内使用。其中,我省原划定的卫生中级省级合格线,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可申报“基卫高”。但在申报“通用类”高一级职务时,应重新考试通过国家合格线,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对申报人员能提供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可作为评价要素,在量化评审时予以适当计分。

(三)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为申报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必须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专业、级别相一致或相近。其中,按照基层卫生条件申报人员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须达到55分及以上方可申报。

(四)基层服务。基层服务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文件要求应承担基层医疗机构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如实审核提供,由各级卫健部门复核盖章,作为评价要素评审时予以赋分。对未如期完成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工作任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一旦发现造假,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培训进修、继续教育。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少于3个月同专业的相关能力培训或进修。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5〕135号)要求,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作为评价要素评审时予以赋分。

(六)工作业绩。按照《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文件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材料。提交业绩材料对应7条分别归类(“基卫高”提交业绩材料对应3条分别归类),每一类提交个人代表性材料1-2个,超过数量以外按无效处理。

(七)工作量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2〕9号)文件规定完成任职以来相关专业类别规定的晋升工作量要求。

(八)任期内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仅限各

级党委、政府、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对参评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奖励(不包括妇联、工会、共青团及其他部门的表彰、单位获奖、社会组织获奖、团体获奖、文体获奖,演讲、论文、提案获奖等)。

(九)破格申报和转评申报

1、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临床(专业)业绩特别突出,临床(专业)或新技术应用上有重大突破,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聘任年限后,经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市人社局(职改部门)核准后,可以逐级破格申报。

2、转评申报。符合《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22〕9号)规定的转评申报人员,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审核表》。

(十)关于时间的计算。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之日。业绩、论文等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 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是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之后取得的视为无效。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医师执业时间不含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其他类别从业年限以取得起点职称证书起计算。申报人任职资格时间必须达到晋升上一级聘岗时间的年限要求。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报送至用人单位。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写的文字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强化单位责任,加强各级监督。严格落实《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2〕3号)文件要求。用人推荐单位是申报材料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申报平台填写的数据和纸质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相关业绩材料必须在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严格对推荐材料把关,按照规范进行审核盖章,因审核不严影响评审的,责任由申报个人和用人推荐单位承担;卫生健康部门逐级对推荐、申报的程序、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各县市职改部门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破格、转评、“双肩挑”等办理手续进行复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材料或提交相应评委会办公室。人社(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肃遵守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实行评前“拟评对象”和“评审结果”双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上报前发现问题,单位未调查核实,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单位不得上报材料;在材料上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出具专题报告,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职改办审定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资格不予确认,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审核不严或帮助申报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市卫健委、市职改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违纪线索报请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市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报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的,任职资格均不予确认。

六、评审材料受理时间

网上申报和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1月21日-12月17日。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收费标准按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复审未通过人员评审费不予退回。

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联系人:靳伟,联系电话:0719-8117014。

附件:1、申报审核时间安排

      2、2022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3、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抗疫工作报告

      4、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表

      5、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汇总表

      6、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工作量核定表

      7、任现职以来师导教学水平核定表

      8、申报相关材料样式

      9、2022年度卫生系列评审材料装订目录

附件:  附件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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