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药学理论

考试动态
复习指导
互动交流
首页 > 中药/药学理论 > 药事辅导精华 > 正文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药事管理与法规

有关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药事管理与法规”具体相关内容,请考生查看!

1、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必须核查数量,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必须做到人出库均采集药品电子监管码信息(扫码)并上传数据。

3.对因破损、变质、过期而不能销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应清点登记造册,单独妥善保管,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企业不得擅自销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打开APP看资讯 更多更快更新鲜 >>
精品课程

执业药师-无忧实验班

学霸同款好课

880起

查看详情
热点推荐: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前往医学教育网APP查看,体验更佳!
取消 前往